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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

加入日期:2016-6-15 0:27:03

为期10个月的立案调查后,前“股王”安硕信息(300380)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终于水落石出。公司6月14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安硕信息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4月,创业板上市公司安硕信息曾击败贵州茅台全通教育等,成为A股历史上第一只股价超过400元的股票,最高达到474元/股。但到了去年8月,公司披露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持续发布《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的同时,股价也一路下跌,6月14日报收42.90元/股。

而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既解密了当时公司股价的“飙涨”,也反映了目前市场上市公司与机构合作炒作公司股价的一角。

告知书显示,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具体为: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 极小。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

因此,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 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1、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 2、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3、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上述处罚是根据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的。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安硕信息曾提示,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证券时报记者发现,深交所6月13日对上海安硕信息年报发出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就“ 2014年及2015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性质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及供应风险”;“2015年三季度、四季度及201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与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关联方往来款等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预收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及“公司人数及员工结构变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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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