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7月21日向万科下发监管关注函称:将就万科举报事项展开核查;万科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应当梳理完善。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公司主要负责人7月22日15时到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同时要求万科本着对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与各方股东积极磋商,妥善解决争议”。
证监会专门成立了处理宝万事件的领导小组,包括办公厅、市场部等部门。
深交所今日给万科、钜盛华各发了一封监管函。
深交所称,万科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交所称,钜盛华经我部多次督促,仍未按要求上交股份权益变动书。
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93号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7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称,你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前,你公司于7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和第 2.14 条规定, 我部对你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6 年 7 月 21 日
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94 号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7 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我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我部对你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6 年 7 月 21 日
关注我的股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