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是一部豆腐法,不足以对违法违规者有足够的震慑力量,大智慧一案处罚再次证明证券法亟待修改,加大对市场违规违法的惩治力度。
证监会处罚显示,大智慧通过如下手段,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二、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六、大智慧子公司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虚增商誉。
为此证监会证监会对大智慧公司给予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60万元,给予时任大智慧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长虹给予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30万元。证监会同时还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虚增1.2亿元利润,仅仅处以60万元罚款,这不是天方夜谭吗?这不是鼓励造假吗?这就是中国股市的黑色幽默,难怪中国股市造假不断,虚增利润不断,虚假陈述不断。
刘士余主席在两会期间,提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只有监管才能保证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但是面对1.2亿元虚增利润仅仅处以60万元罚款,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很难与从严监管相提并论的,因为罚款仅仅相当于1.2亿元的0.5%,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大智慧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处罚明显偏轻。
但正如证监会指出那样,60万元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了,确实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实证监会已经作出顶格处罚了!但是证券法其实留有非常有用的后招,只是执法人员没有使用而已,
从证券法137条可以看出,罚款对虚假成熟并不具有太大震慑力,真正有震慑力的是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大智慧1.2亿元虚增利润证监会也没有依法进行司法移交,实际上中国股市违法违纪盛行就在于证券执法过于轻缓,尤其是刑事定罪率过低,以罚代刑,这是一种以行政执法代替刑事司法的越俎代庖行为,造成惩戒失效严重不足,让造假者有恃无恐。
或许证监会是从刑法谦抑精神出发,认为行政处罚就可以抑制某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时候,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采用较轻的经济处罚就可以抑制某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时候,就没有必要采用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从慎刑角度考虑,证监会出发点是没有错的,但是正因为证券法经济处罚非常轻慢,就像大智慧虚增1.2亿元顶格处罚也只是60万元,此时再过多强调刑法谦抑就有点不适合,就不足以打击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了,而是纵容违规违法了,所以导致市场违规违法极为普遍而且屡禁不止,因为违规违法所得与处罚付出极不匹配。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与美国萨班斯方案难以等同,但是3年有期徒刑与60万元罚款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可见刑法修正案处罚远比证券法严厉得多。但刑法修正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监会的司法移交。
因此证券法在经济处罚上是一部豆腐法,亟待修改加大惩罚力度,但是一旦与司法机关和刑法加强对接,就不是一部豆腐法了而是装上了尖利的牙齿,让违规违法者望而生畏了。如果对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律司法移交,还有几人愿意以身试法呢?
让证券法成为一件强有力的打击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武器,关键在于执法人员要加强司法对接,而不是局限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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