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大IP的年终炒股总结,干货满满(学习) 2017年A股不得不说的秘密
2017年1月2日傍晚,深交所“股东业务专区”上线,标志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正式开通。深交所表示,这是深交所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积极应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按现行做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由股东委托公司代为披露。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之争不断出现,上市公司未充分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未及时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这次制度,则是在原来权益变动信批规定基础上,提供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第二渠道,股东可以选择自行披露权益变动信息。
根据深交所介绍,股东若要自行披露权益变动,则要到新上线的“股东业务专区”完成。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业务专区”仅限于办理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股东的信息披露申请均属于非直通披露的信息披露申请,须经深交所事前审查通过后才能披露。除此之外,股东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与上市公司办理相应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的流程相同。
当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用户注册程序,把好身份验证关。股东在实施信息披露前,必须通过上市公司协助网上注册,或自行网上注册并在深交所办理激活手续。注册时,股东需根据其主体性质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实现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全覆盖。股东可提交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权益变动进展公告和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等在内的各类权益变动公告。在系统运行初期,深交所在当日收盘后接收信息并对股东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股东自行提交媒体予以披露,未来条件成熟时将研究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三是股东可在同一账户下完成多家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注册成功后,股东可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添加对其他上市公司的持股信息,并在该账户下实施相关信息披露。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实施赋予股东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使得股东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自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提升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信息披露意识,督促股东归位尽责,承担应有的信息披露责任。
负责人还表示,该制度实现了与香港等境外市场的对接,缩小了境内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便捷、有效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强化了“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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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