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三祥科技(831195)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涉及诉讼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警示。
新三板在线获悉,三祥科技通过子公司三祥控股于2015年6月1日收购美国 Harco Manufacturing Group L.L.C.(以下简称 Harco)80%的股权,双方约定于2016年6月1日交割剩余20%股权。因后续发现Harco部分亏损业务并未在并购时的相关报告中体现以及由于 Harco 原股东在收购尽调期间对企业成本情况的欺骗和隐瞒造成三祥控股以高价购买了Harco等原因,三祥控股暂停购买Harco剩余20%股权。为此,交易对手方LARRYG.HARRIS,et al.于 2016年10月28日在美国COURTS MONTGOMERY COUNTY OHIO起诉了三祥控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购买Harco的欠款余额合计600万美元(含收购尾款300万美元及先前借款300万美元,按照汇率6.89折算为人民币4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5.76%)。
对此,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认为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三祥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青岛监管局希望三祥科技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祥科技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规范经营、信息披露等制度方面的学习,严格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高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