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鸿铭科技(83141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 年10 月26 日收到了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湖南监管局查明,鸿铭科技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8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以 4860.50 万元收购湖南鸿诚钢管深加工有限公司(简称“鸿诚钢管”)100%股权,以 3757.68万元收购湖南阜裕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阜裕置业”)100%股权。鸿铭科技收购两家公司股权的成交金额 8618.18 万元占鸿 铭科技2015 年期末资产总额12450.51万元的 69.2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次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鸿铭科技未及时披露、报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鸿铭科技在本次重组的决策、实施过程中,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监事兼证券事务代表刘小林,曾向董事长雷霆、董事会秘书彭丹玉提醒过重大资产必须要披露,但其建议未被采纳。
湖南证监局认为,鸿铭科技收购鸿鑫实业所有的鸿诚钢管、阜裕置业 100% 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鸿铭科技未按规定进行披露、报送信息,未按规定在2016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剑盾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该局拟决定:
一、对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
二、对直接责任人雷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
三、对直接责任人彭丹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 万元;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侯爱忠、雷霖、李可松、单邱平、雷菊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
五、对其他责任人员刘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