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介绍了两国元首北京会晤在经济领域达成共识的有关具体内容。金融开放是中美两国所达成的众多共识中的一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方将对外资参股境内金融机构放宽持股比例限制,部分金融机构将允许外资控股。
多位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项指导原则就是中外资金融机构要“一碗水端平”,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除了放宽持股比例外,下一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牌照数量等方面均有望松绑。
外资金融机构在华
市场份额不升反降
朱光耀表示,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3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实际上,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并非中美元首北京会晤最新成果,而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政策目标。今年7月中旬,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就在朱光耀宣布上述消息的前一天,外交部方面表示,中方按照自己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
另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自9月以来,包括央行、银监会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就多次召集中外资金融机构座谈,听取各方关于如何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并着手研究制定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我国金融业对外资机构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有别于中资机构的歧视性政策,这阻碍了外资机构在华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和热情,近一两年来出现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减持对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我国外商投资增速下滑等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外商认为中国的营商环境不如从前,不看好在华发展的前途。
数据显示,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总体较低,且近年来不升反降。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但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贡献了较多的税收和就业,因此,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以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
央行国际司司长朱隽近日撰文表示,尽管我国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外资诉求也不断增加,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与实现自身发展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至于有声音担忧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会对本土金融机构形成冲击,朱隽则认为,开放有助于促进竞争,竞争有助于提高效率。中国金融市场容量足够大,中国金融机构实力足够强劲,完全可以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持股比例改革核心
是允许控股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是为数不多的在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仍实行区别对待的国家。此次放宽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消息一出,不少观点认为“尺度”大超预期。
其中,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意味着外资可以成立控股的证券、基金等公司。在此之前,只有个别自贸区内先行先试成立外资设立合资控股机构,例如证监会7月宣布批准设立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境内首家由境外股东控股的证券公司,港资股东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持股51%。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既然中国决定要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那真正有意义的放宽就是允许控股,即允许外资持股比例在51%以上,否则将单一持股比例上限从20%调至30%等比例设置并不算实质性进展。
对外资投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改革也遵循上述原则。根据今年7月最新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相比之下,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办法》并没有对持股比例作出明文限制。
除了持股比例外,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业务范围等方面也有望松绑。朱隽表示,下一阶段将制定好金融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短期内,应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境外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在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实现中外资平等对待。中长期,应注重市场培育和产品创新,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和制度环境,允许境外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债时直接使用或同时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尽快明确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细则,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