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决定中,部分涉及股转公司的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放宽。
决定提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此前,这一条的原文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新三板挂牌新的证券品种从之前的需要证监会批准变为了只需要报告即可。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原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也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是股转公司要增加股东的节奏么?
资料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