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消息 12月7日,证监会发布【第137号令】《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2条条款的修改涉及股转系统,股转系统的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放宽。
决定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在此之前,新三板挂牌新的证券品种需要得到证监会批准。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原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这一条款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也被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