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2-21 5:25:04讯:
欣泰电气案的二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欣泰电气之所以要提起诉讼,而且在一审败诉后,仍然坚持向北京高院提起二审,也实在是因为现行《证券法》存在软肋的缘故。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欣泰电气即便欺诈发行属实,《证券法》给予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就退市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说,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证券法》的条文上也找不到依据。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因为在该“意见”里,对欺诈发行公司作出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该“意见”对于强制退市的规定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
这就是《证券法》的软肋所在。目前的《证券法》还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而在这12年的时间里,股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已成为市场共同的心声,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就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遗憾的是十多年来,《证券法》一直都没有完成修订工作,以至《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股市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妨碍股市加强监管的因素。表现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问题上,《证券法》并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
不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欣泰电气案本身就体现出依法治市在稳健进步,它同时也提醒资本市场的立法者:《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必须加紧进行,不能一拖再拖。
(原标题:欣泰电气案暴露出《证券法》的软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