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29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91号(财税金融类167号)提案的答复中表示,针对部分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新三板公司,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IPO申请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优先审核政策,但是审核标准不降低、环节不减少、程序不压缩;同时对贫困地区企业采取现场检查措施,对贫困地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贫困地区上市企业的质量。相比之下,证监会对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挂牌新三板豁免核准,新三板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创新层挂牌企业已逾千家。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或开通IPO绿色通道的制度设计,需统筹考虑市场公平与监管秩序,审慎研究推进。
证监会表示,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的制度与办法,为众多挂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不断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