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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出监管狠招 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加入日期:2017-12-8 9:05:3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12-8 9:05:31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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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重磅!证监会再出监管狠招:出现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证监会全公开IPO审核流程 发布十大举措
  证监会发布两则监管问答 进一步明确IPO流程和相关事项
  中一签新股能赚多少? 挣一部iPhone X需这么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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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证监会再出监管狠招:出现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明确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时点及初审会后事项
  ——对IPO审核过程中的反馈回复时间提出严格限制
  ——明确恢复审查申请程序及中介机构复核要求
  ——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执行
  证监会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从严把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向IPO审核流程的前端延伸。

  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就IPO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更新了对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的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监管问答,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否则将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发行人的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若发生八类情形将中止审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直接终止审查。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也将参照IPO审核的要求执行。

  严格反馈回复时限要求
  证监会昨日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时间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包括: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部。

  对于这些时限要求,发行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若逾期时间较长,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机构提交预先披露材料的时点,包括:须在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须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发行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

  按照要求,在发审会召开前,相关保荐机构须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出现八类情形IPO将中止审查
  此次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现行IPO中止审查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全面梳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等的不当行为都可能触发中止审查条件。

  具体而言,发行人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如下情形将中止审查: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若发行人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将被直接终止审查。

  在此基础上,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还要求,若触发中止审查条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须在获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如果发现知而不报,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问答,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明确中介机构更换程序及复核要求
  证监会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也针对发行人更换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情况作出要求,并明确了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的情形。

  按规定,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情形以外,均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无需中止审查。

  监管问答列明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的情况包括四类:
  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二是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被司法侦查、或执业受限,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三是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明确新老划断要求
  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有规定同时废止。证监会明确,监管问答发布的12月7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如果不属于新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

  此外,截至昨日,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已超过3个月,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已超过30个工作日,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截至昨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未按期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延伸阅读
  证监会官员详谈IPO!审核未通过率、反向挂钩机制……这些信息太重要!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宣昌能日前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优化股票发行审核流程,不断提高审核效率,实现新股发行常态化,取得了积极成效。预计到年底,IPO在审企业将主要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存量企业的排队时间结构相比以前也将大为改善。同时,证监会还严把审核质量关,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IPO审核未通过率(包括终止审查和被否决)约为29%。

  宣昌能同时透露,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风险投资和互联网产业发展论坛日前举行,宣昌能是在论坛上发言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发言的主题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促进社会资本形成”。

  宣昌能表示,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建设资本市场指明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迈入了新时代。中国证监会将深刻理解建设新时代资本市场的新要求,把握新机遇、担起新责任,努力实现新作为。

  他说,2016年以来,证监会优化股票发行审核流程,畅通创投行业投资和退出渠道,同时严把审核质量关,不断提高审核效率,实现了新股发行常态化,取得了积极成效。

  首先,2017年已审结企业数量达历史最好水平。截至10月底,2017年共审结IPO企业503家,其中核准发行359家,预计全年审结企业数量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水平。核准发行企业数量也将超过2010年347家的历史最高水平。IPO家数和融资规模均居同期全球前列。

  其次,IPO审核工作节奏有序,在审企业家数减少。IPO在审企业数量已由历史最高点的2016年6月底的895家, 下降到当前500家左右的水平,其中大多数(约300多家)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预计到2017年底,IPO在审企业将主要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存量企业的排队时间结构相比以前大为改善,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

  再者,IPO审核周期大幅缩短,市场预期明确。今年以来,IPO企业从申请受理到完成上市的平均审核周期为1年3个月左右,较之前需3年以上的审核周期大幅缩短。

  宣昌能表示,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也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提供了便利、畅通的退出渠道,极大推动了创投行业的迅速发展,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创新创业活动,为更多初创企业提供了成长和发展的机遇,形成了资本市场与创业投资活动的良性循环。

  在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证监会还着力推动IPO企业现场检查常态化。

  宣昌能说,2016年四季度以来,证监会已先后完成对两批次、47家IPO企业的现场检查,先后向证监会稽查部门移送4家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5家企业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今年9月下旬以来,又开展了23家IPO企业的现场检查,目前已在陆续处理过程当中。严格的现场检查有效督促了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防止“带病申报”和“病从口入”。

  在此基础上,结合发审委换届履职,证监会延续和加强了从严监管要求,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2017年以来截至10月底,IPO审核未通过率(包括终止审查和被否决)约为29%。“通过终止和否决一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我们净化了市场环境,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为符合发行条件、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秀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更多市场配置空间。”宣昌能表示。

  他还提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引导资金投向创新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历史使命。

  权威统计显示,近两年的新增上市公司呈现出了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度契合的鲜明特点。2016年至今年10月底,新上市的605家上市公司中有高新技术企业495家,占比达到82%。这些企业研发投入大,技术领先,很多属于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依靠创新发展实现内生增长,为提供经济发展新动能作出了重要贡献。

  宣昌能还在发言中介绍了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优化再融资品种结构,规范创业投资基金运作、优化投资退出安排,以及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工作。

  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10月底,共有584家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融资规模1.5万亿元。同期共发生并购重组交易4550单,交易金额3.8万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5251次定向发行,融资额2461亿元。

  截至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32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0.77万亿元。

  宣昌能说,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中国证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比如,在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内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所持股份锁定36个月,而是锁定一年。

  他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宣昌能说,与150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30余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市场的包容度和覆盖面也不够,风险投资体系尚不健全,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资本市场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短板。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能,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努力开创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局面。(上.证.马.婧.妤.)

 

  证监会全公开IPO审核流程 发布十大举措
  原标题:证监会全公开IPO审核流程 发布十大举措
  据券商中国报道,今晚证监会发行部发布十大举措,对IPO环节各个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2、首发流程: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初审会--沟通发审会会前事项--发审会--回复发审会意见--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4、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止审核情形: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等六种情形。

  6、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7、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8、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多个程序后恢复审查,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9、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10、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行政处罚的均需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中.国.基.金.报)

  证监会发布两则监管问答 进一步明确IPO流程和相关事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7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简称《预先披露问答》)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简称《中止审查问答》)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及预先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预先披露问答》扩大了保荐机构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范围,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承诺函的基础上,新增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等内容。

  
  《中止审查问答》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会被中止审查的八种情形:
  一是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发行人中止审查后申请恢复审查以及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等问题,《中止审查问答》明确,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相关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中止审查问答》强调,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审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证监会问答全文。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流程、有序推进发行审核工作、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回复?

  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报送上会材料?

  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何种情形时将中止审查?

  答: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发行人更换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应当履行何种程序?

  答:1、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2、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前发生中介机构更换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3、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前发生签字人员更换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五、发行人中止审查后如何申请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

  答: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以下程序: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3、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已解除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6、发行人其他证券品种已完成相关发行程序,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7、发行人中止审查后更换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更换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更换前的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的,需履行复核程序。

  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六、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财务资料过期如何处理?

  答: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七、哪些情形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如何履行复核程序?

  答:1、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2、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3、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涉及的中介机构应对其推荐的所有在审发行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复核,由独立复核人员(非专业报告签字人员)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最终出具复核报告。复核报告需明确复核的范围、对象、程序、实施过程和相关结论,明确发表复核意见。涉及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合规总监、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八、再融资发行审核是否适用本监管问答?

  答: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审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监管问答何时实施,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未及时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未及时报送上会材料的企业如何执行?

  答:本监管问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同时废止。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不属于本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
  一、保荐机构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是哪些时点?

  答: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以及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2、保荐机构应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二、初审会后发行监管部门、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还需履行哪些事项?

  答:1、发行监管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2、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发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上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3、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三、本监管问答自何日起实施?

  答:本监管问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证监会发布两则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IPO流程和相关事项IPO预披露须说明股本演变情况)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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