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2017年2月17日提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 2017-012)。公司在提交该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司对照上述监管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的要求,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公司将取消股票停牌申请,于2月20日起正常交易。
兴业证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提交《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17-012)。公司在提交该公告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司对照上述监管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要求,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公司将取消股票停牌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起正常交易。
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