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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联社消息,对于有媒体称“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事,知名律师许峰认为,该引述造成严重误导。文件仅显示了万科工会此次起诉的管辖法院,深圳中院裁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该法律文书未判决起诉结果。
也有律师解读称,相关媒体误读,这只是一份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终审裁定,尚未涉及到实体争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宝能系增持万科股份是否有效尚无定论。
此前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
附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八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青,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46083。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二楼。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号粤工社法证字第030102049号。
法定代表人:解冻。
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9楼909-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79174。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原审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555742C。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原审被告: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文宏。
原审第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石。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墨
审判员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