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二审或在今年4月。经过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宝万之争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注册制会有所体现吗?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详细阐述了证券法修改那些事。
1、关于证券法修订:主要体现四大内容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的力度,这是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很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刑法》,《刑法》的处理并不是《证券法》本身能够规定的,因而也在做同步修订相应刑法条款的准备。
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
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的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三是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
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这些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提高打击的力度,还要增加监管当局侦查的手段,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
“这四个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多的进步和一些更好的表述。”吴晓灵表示。
2、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我没把握”
吴晓灵认为,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注册制、杠杆收购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和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关于注册制,吴晓灵指出,《证券法》一审稿确实对注册制有过一些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吴晓灵介绍,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的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
吴晓灵表示
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是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要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在此基础上,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的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3、拓展“证券”定义范围更具迫切性
通过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吴晓灵认为,拓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把集合投资计划列入“证券”,更加具有迫切性。
“在《证券法》一审稿的时候,这是最大的缺陷,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中去,我们看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场外杠杆配资,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来进行股权收购,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吴晓灵指出,因而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如果大家对于资管市场的统一标准有了共识,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的话,“证券”的范围在《证券法》中应该拓展,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中给予更好的体现。
4、关于杠杆收购:探讨建立AB股制度
“通过去年的杠杆收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治理中还有许多需要被完善的问题。”吴晓灵认为,万科之所以能够成为被收购的对象,除了它股价低估、有增值空间外,股权分散使得一个公司难以抵御别人的敌意收购,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缺憾。
吴晓灵指出:
通过宝万事件,在肯定杠杆收购在我国结构调整、收购兼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思考怎样从制度上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创始人、优秀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保证企业更好地按照长期经营的方针去经营,而不是着眼于短期的股价的波动。她介绍,如果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国外是有AB股制度的,在双重股权制度下,不同股票的投票权重是不一样的。宝万之争以后,也有许多公司在修改章程,进行反收购的防御,应该说收购兼并对于企业来说有重新整合资源,提高企业价值的积极方面,但是如果收购方没有很好地尊重企业文化,或者没能与被收购方形成很好的互动,就有可能使一些企业遭受损害,因而探讨建立AB股制度,或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设立一些反收购的条款,可能是一种办法,这个问题离《证券法》的修订更遥远,但是如果市场的共识足够多的话,因为证券法的修法还有二审、三审,也不是说不可以考虑的问题。
另外,在公司投票权方面,除了要保护公司的创始人和优秀团队的控制权之外,对于中小股东也要考虑他们的权利问题。吴晓灵介绍,国外有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把中小股东表决权收集起来,委托信托专业人士去投票,这种制度也值得研究。总之,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还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如果在法理上、理论上、实践上对很多问题能有更多的共识,我们的法律能够修订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