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证券法》将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5年4月初次审议至今,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市场最关心的是《证券法》二审稿哪些内容可能修改?最终会不会将注册制、扩大证券内涵、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等写入其中?这都还是未知数。
不过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提到,至少有4方面内容已基本达成共识: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留下空间;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打击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
另外,资本市场上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建议有三点呼声最大。其中,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提出,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和买卖股票,这有利于证券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同时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加以规范。
证券法将修改至少4方面内容
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对“注册制”有过比较明确的表述。
但2015年下半年股市出现剧烈波动,人大授权国务院进行注册制的试点,授权期限两年,并要求在试点做中期报告。近两年过去了,注册制推迟已成共识,但能否写入二审稿中或怎么写,吴晓灵表示没有把握。
两天前,吴晓灵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市场上不必把注册制看的那么可怕,无论实行核准制、还是注册制,都需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的披露信息,都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
她认为,在这基础上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就是:到底由监管层控制新股发行的节奏,还是把IPO发行的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
据了解,《证券法》将修改的内容至少有4方面:
一是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
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的空间,为企业更方便的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三是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对投资者利益损失、法律救急渠道、和行政的救急渠道;
四、进一步的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都要严厉打击,并增加监管当局侦破和侦查的手段,严肃市场纪律。
建议集合计划列为“证券”
吴晓灵主张,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将集合理财计划列为“证券”非常迫切。她认为:“一审稿最大的缺憾就是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
2015年场外杠杆融资盛行,加大了A股的波动,加上去年杠杆收购或举牌大部分使用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融资来进行股权收购,吴晓灵一直认为这反映了资管行业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那么证券的范围应该在《证券法》当中给予拓展。
而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那么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当中更好的体现,这也是她呼声最大的第二个建议。所谓功能监管,就是金融机构做了某项业务,就应该按照业务的本质去接受监管,类似于香港证券公司按业务类型领取牌照。
吴晓灵表示,金融机构的业务越来越综合化,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监管思路应从以往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
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第三个呼声最大的证券法修改建议,要数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提出的,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和买卖股票。
此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这已经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李玮提出,目前证券法对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相关法规做出修改,以及具备基本的条件和有利的时机。
他表示,首先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以合法方式持有、买卖股票获得收益是公民行使财产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之规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定针对“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行为”而设,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二,相关禁止性规定不符合当前证券行业发展形势,虽然在立法时是有实际意义的,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和监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合规制度和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如果还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显得过于简单化且有失公允。
其三,对证券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构成障碍。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预留法律空间,使得证券公司难以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同时,李玮建议放开的同时还要规范。可以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重新审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制度的合理性和实效性,通过修改证券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制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
(原标题:证券法二审稿修改在即!至少四大内容达成共识 还有这三点呼声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