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9日消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通告,时任恒宝股份董事曹志新涉嫌短线交易,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曹志新给予警告。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志新)
时间:2017-03-03 来源:
〔2017〕2号
当事人:曹志新,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住址:常州市钟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新涉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9日,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期间,使用“曹志新”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股票70,000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志新在任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持有的恒宝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曹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