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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了近期几宗资本市场案件。其中,既有明知故犯的减持超5%不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也有知晓内幕信息却乌龙交易亏损的市场参与方。
在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持有巨轮智能(002031.SZ)已发行股份超5%的股东郑明略,四年间多次减持未进行披露。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3487万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
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万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万元。
邓舸表示,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在另一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002549.SZ)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万股,成交金额78.90万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8万元。
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