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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4宗案件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受罚

加入日期:2017-4-29 7:49:55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披露,证监会近期对4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邓舸介绍,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约3486.7万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5.46%。

  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证监会及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万股,违规减持金额5275.3万元。

  郑明略的行为因违反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广东证监局依法责令郑明略改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其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290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四个交易日连续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万股,成交金额约78.9万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张彦松约亏损10.18万元。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当年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经认定,张彦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新疆证监局依法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赵成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证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今年1月更名为“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

  在从业期间内,赵成利用“许某某”、“张某某”的账户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19.8万元。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依法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约19.8万元,并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嘉和”)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还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约700.39万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

  盛世嘉和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规定。经认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上述4个案件中涉案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证监会披露4宗案件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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