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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机制

加入日期:2017-4-29 10:07:59

  证监会日前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去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创新创业公司债性质及发行标准。创新创业公司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主要目的是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整合各方优势,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创新创业公司债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

  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两类对象:一类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另一类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三是证监会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加大证券公司服务激励。针对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六是有效对接政府金融财税扶持政策。目前各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管委会相应出台了如贷款补贴、担保补贴等金融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活力,增强投资者吸引力。

(原标题:证监会: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机制 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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