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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减持制度:涉七大方面不含首发锁定期问题

加入日期:2017-5-27 21:23:13

  今天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就此答记者问。

  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号文》到期后,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

  邓舸表示,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修改涉及七大方面

  邓舸表示,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创投基金退出问题专门安排

  邓舸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

  对于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的影响,邓舸明确表示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他表示,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邓舸说,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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