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6〕1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证券时报)
李大霄评减持新规:堵住四大漏洞 股市有希望了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发表微博对新鲜出炉的减持新规进行评论,以下为微博原文:
规范减持的新政意义和亮点:1)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二级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平衡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与市场的流动性以及原始股东利益;3)堵住了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辞职减持等诸多漏洞。新政属重大利好消息,利于市场稳定,利于投资者信心回暖。
新政细则堵住了四个超级大漏洞:1)90天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1%;2)大宗交易减持不超2%;3离职半年不准减持,每年不超过25%;4)减持前后要公告使大股东再也不能偷偷摸摸地减持。堵住了这四个大漏洞,使减持变得相对有序,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也是监管部门办的一件好事。希望多办这样的好事,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值得点赞,股市开始有点希望了!
投行人士微笑刺客点评减持新政:定增再受打击 未必是利好
投行人士微笑刺客点评减持新政称:几点大的影响:1、定增再受打击,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只能集中竞价方式减50%,还要受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股份总数1%的限制;
2、大宗交易受影响,特定股东们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且大宗交易规模限制在2%;
3、各路变相通道全面封堵,减持市场要寻找新的玩法;
4、股权质押业务大受影响,折扣率继续大幅降低;
5、二级市场买卖不受限制,大股东有基本盘后可以继续高抛低吸,所以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必太高,上市前分散点吧;
6、当特定股东们不那么关注股价,对这个市场未必是利好;
7、上市前股东减持全面受限,股权分置改革成果损失大半,但好歹保住了流通权,尽管受了较大限制。
吴国平点评减持新政:懂政治就懂运作 大机会就在此
吴国平今日发文评点减持新规:1、细则出台紧密围绕各种减持乱像,很仔细,也能感受到其用心,态度积极对市场形成积极影响是肯定的。不过显然是治标之作,治本在于上市公司质量本身,好的上市公司根本无需过多担忧减持影响,建议管理层这方面要继续加强源头审核。另外,要治本还需要奖罚更分明,减持细则未来更完善时必须考虑,当然这需要制度更完善配合之。
2、大宗交易受让方六个月方可再转让,这是亮点,扼杀短线接大宗筹码马上二级套现的模式,对市场冲击大幅减小,有利股价稳定,更有利于形成中期投资的运作思路!
3、二级市场短期减持幅度比例不超1%和大宗短期减持比例不超2%,总体不超3%,说白了就是让你短期减持不了多少,对市场冲击也会大幅减小,有利市场形成稳定局面,更有利于未来一旦上涨的助涨预期!
4、竞价交易增持股票不受减持细则影响,我这里温馨提醒那些资金实力雄厚懂讲政治的上市公司,接下来最好策略就是大力增持自己股票吧,形成做多预期,以后二级增持的可以随便卖,最关键的是未来股价更高位你再减持部分原始股,那也是价格更舒服嘛!
5、管理层积极态度,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再结合杠杠的业绩增长,新一轮大行情何愁不来,形成合力就是新的大牛市,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