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家监察法草案拟6月初审 个税房地产税列入立法预备项目
个税要降了!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推至全国
个税法列入修法时机已成熟 房地产税法今年不会出台
北京8家银行房贷利率不再打折 仍有银行未做调整
多地房贷利率上调:广州首套加速九折 上海现九五折
北京房价或久盘必跌 市场人士称调整幅度约5%至10%
京广沪商住房市场全面降温 部分热点城市酝酿跟进
国家监察法草案拟6月初审 个税房地产税列入立法预备项目
5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公布。根据计划,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而备受关注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等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将视情况在今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个税改革方案难产
“全国人大明确表示,修改个税法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意味着改革方案出台时机未到,今年基本不可能颁布实施,但相关工作在持续推进”,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肖君拥表示。
实际上,作为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收之一,个税改革的每一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透露,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所得项目,比如财产转让等,则考虑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备受关注的财税改革领域,并未见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身影。不少业内专家直言,这意味着个税改革方案在上半年出台可能性不大,不过相关改革进展会继续推动。
“就目前情况看,我对个税方案上半年出台不抱乐观态度”,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向媒体记者分析,由于这项改革牵扯面大,在部分细节尚未设计周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态度较为保守、审慎,虽然与社会各界的热烈期待有所反差,但确实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多部门连续数年力推的个税改革,为何在今年突然变得“低调”?有分析指出,这是因为涉及改革核心的多项工作推进较为缓慢。以个税抵扣项为例,尽管二孩抚养费用、房贷利息被普遍认为是有可能列入抵扣项的支出,但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笼统框架,配套并不成熟,实施细则能否区别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也尚未可知。
房地产税时机未到
同样被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的还有房地产税法的相关规划。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曾被正式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但时至今年,却又被重新列入了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具体研究与论证的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据了解,目前我国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房地产税相较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价值,还将包括房屋下的土地价值,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总体来说,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属于房地产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在杨志勇看来,房地产税落地的最大阻碍是较高的税负压力,“仅是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五项税种,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就达到了12%左右,再加上房地产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而言将是不小的负担,如何实现普遍收税、规避拖欠缴税,将极大考验税务机关的执行力”。
电商法等审议提速
在两项重头戏之外,此次立法计划还明确了许多细分领域的重点法案审议时间表。例如今年4月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等,6月继续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国家情报法草案等,而在去年12月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迎来二审。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于2013年底正式启动。去年通过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等八大部分,拟对用户注册信息泄露、购物时快递丢失、购物后给差评遭骚扰等情境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这被不少专家称为是全链条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言,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之前,我国对网购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大多针对性不足,无法应对电子商务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是我国第一次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且惩罚力度前所未有,足以显现我国规范网络空间的决心”。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法是新设的法律,因此还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例如草案中规定,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需要事先与商事登记制度做好衔接。(媒体)
个税要降了!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
个税法列入修法时机已成熟 房地产税法今年不会出台
国家监察法草案拟下月初审,有望明确谁来监督监察委
今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根据昨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监督工作计划,行政监察法将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医疗卫生母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将于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12月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将于今年8月二审。
此外,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土地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制定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原子能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立法项目,列为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被纳入到2017年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意味着有关方面将对这两部法律展开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今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在监督工作方面,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药品管理法和网络安全法等6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
南都讯中国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法律草案将在下个月与公众见面。昨天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法律案将在今年6月初审。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将监察范围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3省进行,南都记者了解到,改革试点中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将被写入立法当中,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谁来监督监察委问题也将在立法中明确。
将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
有关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今年1月份的新闻发布会上曾做介绍。他说,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最终会出台国家监察法。
3月份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透露了该法的最新进展:今年应该可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则详细介绍了该法立法工作的相关信息。
他说,在立法中将注重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党既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又要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此外,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将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手段,将在国家监察法中得到确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目前,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合作研究相关修改问题,从工作安排上,国家监察法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有望明确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公布了制定国家监察法的相关信息后,有不少专家学者就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保证制度运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马怀德认为,在国家监察法中,将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与权力运作机制;明确监察委的监督范围、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完善监察手段和检查程序。同时,还将在立法中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并明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
马怀德曾专门撰文,就国家监察法明确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作出分析。他认为,监察委不仅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还要进行自我监督,接受党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有权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批捕。同时,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有权实施法律监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认为,目前有关监察委的构建和设计,都是来自中办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两份文件。目前来看,对于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决定》确定的还只是一个大致轮廓,国家监察法立法必须将其明晰化。
解读
个税法列入修法时机已成熟
个人所得税法被纳入到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中,我认为是水到渠成的事情。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已经很多年了,现在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列入修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南都记者。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今年两会期间回应个税改革进展时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据介绍,个税改革将按照履行综合与分类相联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树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路径推进。
王雍君表示,针对这部法律,目前已经在综合与分类相联合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虽然分成几类争执还是比较多,但共识在基本面。
对于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的问题,肖捷说,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对此,王雍君表示,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提高起征点,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到多少,共识还是比较少。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则表示,税制结构公平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相应重视。他认为,个税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量能负担,能力强的多缴,能力弱的人少缴,但在现实中,却存在有能力但不缴税的情况,对此法律应该予以规范,公众也应该予以重视。
房地产税法今年不会出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列出来的,所以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但是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首个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一审
首个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将于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
目前,在大气、水污染防治方面,中国均有专门的法律,独缺土壤的。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去年1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付莎曾在一专业论坛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环资委全体会议内部审议通过,并对外正式征求意见,一审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治理耗资巨大,并且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找到污染责任人。法律如何规定治理资金来源是各方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去年底参与过草案征求意见,他告诉南都记者,当时的征求意见稿提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付莎在上述论坛介绍,征求意见稿的第七部分内容就是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草案中提出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金有一套自己的运作方式,能够更有效解决目前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第七部分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财政投入,确保财政资金收入效益。同时,国家要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的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年立法与监督计划(部分)
6月
立法: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
监督: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8月
立法:电子商务法。
监督: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月
立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监督: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12月
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社区矫正法。
监督: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教育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网络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原标题:房地产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纳入今年预备及论证项目)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