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5月27日起执行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沪深交易所相应出台减持制度的专门细则,主要从适用范围、减持限制、减持披露、减持罚则进行细化。新规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细化适用范围、减持限制、减持披露和减持罚则
适用范围:大股东+董监高+Pre-IPO股东+定增股东。对于前述股东减持限制:(1)针对集中竞价减持:3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针对大宗交易减持:3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3)针对协议转让减持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4)董监高辞职,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5)另外针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需满足: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其持股量的50%。
市场影响:短期提振市场信心,长期引导健康发展
短期提振市场信心:针对市场前期的“清仓式减持”、“过桥减持”对市场带来的波动,此时减持新规的出台将及时缓解投资者对于市场大幅减持的悲观预期,稳定市场情绪,提振市场信心。长期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本次新规针有利于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有序进行,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定增和股票质押影响:定增规模受冲击,股票质押业务受压
定增:投资周期的延长将导致定增市场吸引力的下降,再融资新规和减持新规分别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压缩定增市场,未来定增项目和规模将进一步缩减,加速引导定增回归长期价值投资。股票质押:质押股份的流动性下降将导致折算率相应下降,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融资额将减少,股权质押业务受影响,对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比较高的公司影响较大。
可转债可交债改为信用申购,取消资金冻结释放流动性
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建立申购违规惩戒机制,将申购时预先缴款调整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本次调整旨在避免大规模冻结资金,减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扰动。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
监管引导市场健康稳健发展,推荐国君、广发、长江、国元、国金、兴业
监管层进一步细化减持规定,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大中型券商和特色化差异化券商将率先受益。2017年券商股估值处于历史低位水平,大券商PB水平1.3倍左右,PE水平13-15倍,推荐受益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竞争力强的大中型券商广发、国君;特色化差异化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兴业证券、国金证券。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政策推进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