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监管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机制,昨日,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公告考核方法进行了优化。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覆盖了公司日常公告披露、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工作负面清单全流程,进一步突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整体考核,完善了以上市公司为核心,覆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信息披露主要工作人员的全方位考核机制。
具体而言,本次调整包括以下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了公告考核方法。新修订版本对考核项目进行了归并整合并增加评分弹性,以更合理地反映考核的结果,并对公司公告时发生重要参数录入错误、操作风险等极端事件加大了监管力度,同时对重要和复杂的临时公告突出评分权重,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合理。
二是修订了相关考核内容和负面清单指标。结合资本市场新情况和监管实践,针对不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差异考虑可能对考核结果的影响,《考核方法》的新修订版本纳入了公司信息披露补充更正比例、对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合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对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配合程度等指标,同时将证监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等纳入考核因素。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扎实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为了给各上市公司适当的过渡期,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考核机制将于2017年考核年度起适用。
(原标题:深交所修订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