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同时召开媒体见面会,进一步说明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
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在见面会上表示,虽然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IPO时没有做出先行赔付承诺,但为了妥善解决投资者损失的赔付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自愿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以减轻投资者的诉累、降低维权成本,快速实现对投资者合法合理的赔付,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2016年7月7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9日,兴业证券公告拟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兴业证券首席风险官夏锦良介绍,此次先行赔付责任范围包括:一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交易损失;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股退市损失。关键时间点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开市前,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欣泰电气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夏锦良表示,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上述时间节点,兴业证券确定了二级市场损失赔付对象和赔付范围——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不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兴业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赔付工作相关的资金及技术准备已经准备就绪,还专门设置了投资者赔付网站、赔付热线、专用邮箱及现场咨询点,将有序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原标题:兴业证券公布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 明确赔付对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