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兴业证券(行情601377,诊股)正式推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方案,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退市损失纳入赔付,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并设60%最低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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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兴业证券9日发布公告,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正式推出先行赔付方案。兴业证券公告的这份先行赔付方案有3个特点:
1、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
2、不设基准日,赔付涵盖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
3、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并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扩大赔付范围,提升赔付金额。
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本次赔付将适格投资者的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均纳入赔付范围。
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称,本次赔付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则,赔付适格投资者的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赔付。
而二级市场损失赔付对象和赔付范围为:
1、自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这几个关键时点投资者需要知道:
1、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
2、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开市前,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
3、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后,欣泰电气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赔付关键时间节点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时间点公告的信息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涵盖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政策性增持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也就是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损失,包括因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所受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损失。通俗地讲,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更正日后买入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先行赔付责任范围。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公告和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的介绍,一级市场新股投资者的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数量。
如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其损失以除权后发行价格(8.155元)乘以投资者持有的新股数量,根据合同法规则,该部分新股投资者获得先行赔付后,应将相对应的新股过户给兴业证券。本次赔付尊重该部分投资者的选择权利,投资者在退市后可以选择是否保留新股:如投资者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与退市价格之差赔付,如投资者不保留新股,则按发行价赔付,新股由兴业证券受让。
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损失。本次赔付未设置基准日,按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凡符合专项基金确定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或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差计算。根据《若干规定》,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而本次赔付自愿不设置基准日,整体上会增加对投资者的赔付金额。
根据《若干规定》,这个差额与投资者拿到手的赔付有所区别,还需要对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依法扣减。因为,本次二级市场赔付区间经历了2015、2016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该等异常波动情况是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依法可予扣减。
不过,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并设置60%的最低赔付比例,以扩大赔付范围,增加赔付金额,使得实际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全体适格投资者均能获得赔付,全体适格投资者获得的赔付金额均达到或超过亏损额的60%。
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张保生律师介绍,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属于“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之一,可予以扣减,但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什么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
证券市场理论认为,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因素及其被揭示的影响,还可能受到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系统风险通常是指由于宏观因素发生变化而对证券市场整体产生影响,导致整个或某一类证券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所引起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等。将系统风险因素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予以扣除,不仅尊重了证券市场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而且体现了公平原则。
系统风险的存在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已有的大批案例,如果被告举证证明系统风险因素的存在,以及系统风险因素与投资者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会剔除系统风险因素对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影响。
张保生律师认为,从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4年1月15日)到更正日至欣泰电气股票暂停上市,中国股市历经2015、2016年牛市和熊市变换,由于经济因素、证券市场过度杠杆化、监管政策及其他多种因素,导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该等异常波动情况反映了中国整个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
而通过对比此期间内欣泰电气股价走势图与创业板综合指数走势图,两者的波动及涨跌趋势亦大体一致,这可以说明,在此期间中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整体性涨跌,影响了欣泰电气的股价的涨跌。
显然,在案涉虚假陈述期间,确实存在系统风险因素。在考量对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进行赔付时,剔除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具有事实依据。
兴业证券基于民事和解属性,自愿减半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设置保底的做法,客观上扩大了对适格投资者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有利于保障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利益。
人民法院一般把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为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时间节点。不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并不存在虚假陈述揭露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岱松认为,根据《若干规定》及司法实务经验,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关键,在于是否对虚假陈述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揭示,从而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
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2015年7月15日),该公告仅披露欣泰电气被立案调查,并没有披露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任何一项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虚假陈述“揭露”之客观要求。此外,在被立案调查公告后一段时间内,欣泰电气的股价也较为稳定,市场对立案调查公告尚未作出明显反应,未达到向投资者揭露虚假陈述之效果。
而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之前(2016年6月2日),欣泰电气已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已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有关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且该等违法事实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之前进行了充分更正。换而言之,欣泰电气通过发布前述公告已对虚假陈述内容充分披露及更正,已无虚假陈述的内容,因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也并未起到虚假陈述“揭露”之作用。
可见,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均不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规定。
2016年7月7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9日,兴业证券公告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据兴业证券刘志辉总裁介绍,兴业证券在这期间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缜密研究相关法律和案例,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征询会和投资者征求意见会,接待相关机构投资者的来访,收集和采纳专家、律师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论证、研讨及反复修改和完善方案,才正式推出先行赔付方案。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先于其他责任主体、先于法院判决,向适格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追偿的权利。
兴业证券总裁刘志辉表示,虽然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IPO时没有做出先行赔付的承诺,但为了妥善解决投资者损失的赔付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兴业证券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自愿主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减轻投资者的诉累、降低维权成本,以快速实现对投资者合法合理的赔付,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