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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新风向:先行赔付便利快捷维权人数索赔金额扩大

加入日期:2017-6-17 9:18:12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进展迅速。2015年、2017年,全国人大两次启动新《证券法》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日益完善,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空前提高。

  上周,活跃于证券市场维权诉讼领域第一线的十多位维权律师在郑州举行“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围绕“证券维权新情况及其应对”这一主题,集中探讨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建设;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讨(如立案登记制、重大性、系统风险、会计计算方法、多揭露日、复合影响因素、沪/深港通、量化交易、做空制度、互联网营销等);证券民事赔偿维权律师诉讼与投保中心支持诉讼的协调等热点问题。

  先行赔付已有可借鉴案例

  “2015年广州会议以来,证券投资者维权环境发生诸多变化。《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历经一审、二审,二审稿则围绕着投资者保护,有了许多改革新措施、新政策,由此,将引成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新局面。此外,投服中心开始持股行权试点与支持诉讼试点,投服中心依法行使《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投资者的法定权利,将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示范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依法维权,同时,如何协调证券民事赔偿维权律师诉讼似乎鲜有考虑。”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近几年投资者维权环境及约束线》发言中特别指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证监会在投资者保护上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已有万福生科海联讯两案例的实践可供借鉴,但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成为应予考虑之题。

  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是国内证券市场,首个证券中介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

  2012年9月14日,创业板首家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13年9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此外,公司还存在《201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28681万元等问题。

  2013年5月10日,为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由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若投资者不接受基金的补偿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

  截至2013年6月28日,与平安证券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2756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01%,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为1.79亿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9.56%。7月3日,补偿资金已全部划付至适格投资者账户。

  维权人数和索赔金额不断扩大

  2016年证监会全系统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罚没款达42.83亿元。

  “近两年来,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激增,这从管理层面来看,证监会是在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这对于投资者来讲是利好,对于开展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从业律师来讲,更是利好。”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田慧峰律师则在发言中表示,但是也注意到,有部分上市公司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证监会的处罚进行主张权益,值得关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也表示,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案件近期出现一些新动向,包括投资者维权人数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激增,投资者索赔积极性空前高涨。

  “出现这些新动向的原因一是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受理索赔登记的门槛降低;二是证监会查处力度加大,违规受处罚的上市公司增多;三是技术信息时代的普及,让更多投资者及时获知索赔信息;四是证券维权律师的积极推动,有更多的律师愿意投入证券维权领域。”

  臧小丽认为,但当前证券维权领域存在不少有待难题和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其次,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至今未取消,有些上市公司明明违规但不能索赔。此外,案件人数激增导致的调解难度加大、法院压力增大等。这些新情况正在考验各方智慧,急待解决。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发言中表示,当前投资者维权人数和索赔金额不断扩大,对今后上市公司规范信披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但是,投资者维权也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诉讼风险持续加大。例如,各地法院对虚假陈述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同类案件不同结果,索赔规模失控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赔付比例降低、执行难等。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也认为,当前我国证券司法制度建设仍显滞后,同属虚假陈述的案件,各地法院审判标准却并不统一。原告在有的法院全额获赔,在有的法院却全部败诉,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全部胜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这让投资者和维权律师均感无所适从。显然,目前投资者保护亟需顶层设计,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而司法更是需要把惩治违法者、保护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已不再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否则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否具有“重大性”,成了不少被告上市公司经常提出来为自己免责的“挡箭牌”。从《证券法》六十九条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看,并没有以所谓“重大性”为前提。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净化资本市场角度出发,法院应慎用“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损失计算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各种计算方法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

(原标题:证券维权出现新风向:“先行赔付”便利快捷 维权人数索赔金额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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