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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管理股市的除了证监会还有谁?

加入日期:2017-6-20 14:06:48

  对股票市场主体的监督不仅来自行政监管机构,还来自专业投资者、专业服务机构、媒体、行业协会、公司内部股东等。行政监管机构应当承担其法定的监管职责,各个市场主体也都应当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理顺市场主体关系,塑造良性市场心态,是深化改革的必要前提。

  近期,舆论场上围绕中国股市IPO节奏以及监管者职责的讨论不少,其中有的建议很有建设性,但有的建议也形成了新的困扰。笔者认为,各市场主体之间既有利益区隔、利益博弈的一面,也有利益叠加、利益共享的一面。如果不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恐怕很难理顺各个市场主体的关系,很难破解当前的突出矛盾,甚至使矛盾不断叠加。

  概括地说,股票市场中包含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的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各主体的关系。各组关系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但各组关系反映的主要矛盾不同。如果讨论错位了,就难以达成共识。

  事实上,在人们争辩相关问题的时候,经常混淆了究竟是争辩的哪一组关系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与IPO新股东的关系,本质上是公司内部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却被一些人描述为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原始股东通过公司上市抢夺了IPO股东的权益,一旦原始股东抛售股票就是将抢夺来的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其实,这是错位的说法,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在一家公司IPO之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上市前形成的存量财富和通过IPO融来的增量资金,这两部分资产共同构成公司整体资产,不能把两块资产割裂开。

  从本质上说,所有股东都是从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水涨船就高,这是大小股东一致的地方。同时,在上市公司内部,大股东和高管人员承担着更大的经营和治理责任,而中小股东责任小一些,其权益也有被大股东侵犯的可能。这就需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赚取短线价差为主要目的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其身兼“股东”和“投机者”(无贬义)两种身份,作为同一家公司“股东”的时长可能很短,股东身份往往瞬间改变。这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诉求有特殊性,应当加以区别。

  再比如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专业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前者要监督后者是否依法依规执业;又是合作关系——前者与后者都是“守门人”和监管者,他们一起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对上市公司开展合规监督。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处于市场主体关系的核心地位。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对应的投资者;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对应的是监管者;作为投资标的,对应的是专业服务者。上市公司质量高低决定着市场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成长性,是否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以及工商、税务、会计、环保等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形成自己的主业优势和组合优势。同时,作为投资标的和股东权益承载者,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重大经营信息,让投资者、股东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是检验上市公司质量的核心主体,证监会则不是这样的主体。证监会的职责是在专业服务机构审核基础上进行“复核”,同时监督专业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依规执业。无论公司IPO、再融资还是资产重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者都是“第一道守门人”,证监会内设的发行审核委、并购重组审核委则是“第二道守门人”。无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守门人,都是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审核,而不是对其预期盈利能力进行审核。所以,只要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尽职了,不存在不尽职行为,上市公司盈利还是不盈利,就与他们没有很大关系了。

  上市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事,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不仅来自行政监管监督机构(证监会、审计署等),还来自专业投资者、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媒体、行业协会、本公司股东等。行政监管机构固然承担着全天候、全网络的监管职责,但其本质上是一个裁决机构。它要判断上市公司、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和特定人的利益,但它不能替代其他主体的监督职能。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既是专业服务者,又是重要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也很特殊。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必须对他们进行双重监管,即既要检验其专业服务是否合规,又要检验其投资行为是否合规。

  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机构,不是市场竞争主体,其核心职责是判断谁违法违规、谁合法合规。目前证监会承担着两个层面的职责,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宏观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行业协调管理职责。新股发行是第一层面职责和第二层面职责叠加的一个领域,也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改革的重点领域。从2009年起,证监会就多次强调不为上市公司的质地与投资价值“背书”。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审核通过企业的发行方案后,由证监会发批文,但这只是给予行政许可,具体发行日期由企业在窗口期内自行决定。证监会不对上市公司质量负责,不对发行人是否发行成功负责,只对发行上市程序是否合规负责。无论新股发行体制叫什么制,其核心都是依法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尽管我国已有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但由于国情原因,证监会仍须承担一部分行业协调管理职责。这是因为,在中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威远大于一般的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不同。证监会需要在宏观监督管理和行业协调管理两种职责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

  改革要坚持两点论:一方面,要进一步界定政府监管的边界,简政放权,更多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另一方面,交给市场的监管职能必须要有接盘者。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专业服务者的履职质量极为关键,还必须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内部监管。

  综上所述,行政监管机构不需要、也不可能承担解决所有股市矛盾的责任,而是应当承担其法定的监督管理责任。毕竟,各个市场主体也都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

  改革的落脚点是把市场主体的关系理顺,把市场利益格局调整好,塑造良性的市场心态。做到这一点,市场才能具备长期稳定发展的牢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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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董.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