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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控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加入日期:2017-7-24 20:58:52

  *ST大控(600747)7月24日晚公告,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ST大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财务总监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除了被证监会给予60万元的顶格处罚之外,*ST大控还将面临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买入*ST大控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向*ST大控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

  据悉,*ST大控一共有三项重大违规行为。2014年5月16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订《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1.5亿元(后于5月23日变更为1.4亿元),*ST大控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ST大控的相关决策程序,也未进行及时披露。

  2015年3月5日,*ST大控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根据该协议,*ST大控提供募集资金4.59亿元对大显集团债务进行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ST大控相关决策程序,也未进行及时披露。

  2016年5月31日*ST大控发布《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该公告的问题四所列公司所涉及诉讼情况中,未披露2015年俞陈、于量起诉*ST大控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值得注意的是,*ST大控的上述三项重大信披违规行为均是直至2016年12月2日,*ST大控在上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ST大控签署订立的重要担保合同及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均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ST大控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就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

  2017年4月13日,*ST大控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及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当天,受该立案调查的影响,*ST大控的股价开市即一字跌停,随后股价持续下跌,至2017年6月2日,*ST大控的股价跌至阶段性的新低2.26元。至此,*ST大控的股价较停牌前的5.2元,已经下跌近56%,较违法区间内的最高9.05元,已经下跌近75%。

  “*ST大控的股价已经跌至阶段性的低点,大部分股民可能已经遭受到了巨大损失,且不排除股价继续下跌的可能性。”刘华浩律师说,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由于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索赔前提,因此,该类索赔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一般均比较充足,胜诉概率也比较大,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切不可错过索赔机会。

  7月24日收盘,*ST大控报于2.74元,下跌0.03元,跌幅为1.08%。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