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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海证监局公布三处罚:佣金风控内控违规受关注

加入日期:2017-7-26 17:40:39

  7月以来,上海证监局官网已经发布了三份点名责改的决定,其中,佣金风控内控违规受关注。

  关于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3月你公司在对客户i1605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致使客户出现穿仓。

  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情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要求你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7月1日

  关于对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人民中路证券营

  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近期,我局对你营业部佣金收取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你营业部公示的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佣金方案,客户通过非现场方式(含电话、网上和手机)进行交易的佣金费率区间为0.201‰至1.8‰;而抽查发现,你营业部对部分客户通过手机委托交易分级基金等品种所收取的佣金费率为3‰,超出所公示佣金方案的最高上限。上述行为违背“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等监管要求,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佣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加强证券交易佣金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营业部应在2017年8月15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7月7日

  关于对上海东方证券(行情600958,诊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5998513B)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研究管理内控薄弱,个别基金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的约定。二是交易头寸管理控制松懈,多次发生基金可用头寸透支问题。三是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投研人员未如实向公司报备直系亲属证券投资信息,长期存在投研人员在交易时间内未上交手机的情况。四是通讯工具管理弱化,内控制度缺少对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定期抽查要求,对员工使用外部邮箱未进行监控,电话录音未覆盖全体员工。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5月22日之前改正。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你公司应在2017年5月22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有关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切实关注并检查你公司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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