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7月7日消息,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17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并依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调入的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425只。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数量为7只。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7〕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