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7-8-2 19:31:48讯:
据四川证监局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丁枢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没收丁枢违法所得136683.58元,并处以136683.58元罚款。
经查明,丁枢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11月27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上市公司、公司)公告称公司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国资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宜宾纸业全部股份转让给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投),合计56691800股,占宜宾纸业股份总数的53.83%。
2016年6月16日,时任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出版,时系中环国投唯一股东)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相关事宜。同日,王某通知时任中环国投副总经理黄某涛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6月19日,中环国投指派黄某涛赴宜宾与宜宾市国资委沟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
2016年6月29日,宜宾纸业发布了《关于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解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中环国投拟协议受让宜宾国资公司、五粮液集团持有的宜宾纸业合计56691800股(占宜宾纸业股份总数的53.83%),将导致宜宾纸业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其后相关协议被解除,导致预期的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归于原状,同样属于宜宾纸业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此,上述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6月16日,时任环境出版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工作,相关解除事项自此具有较强的确定性,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6年6月29日,宜宾纸业发布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黄某涛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
二、丁枢利用“丁枢”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宜宾纸业”
丁枢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
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控制“丁枢”账户分别卖出宜宾纸业27200股和1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979669元,避损金额136683.58元。经查,“丁枢”账户自2016年2月1日开始买入宜宾纸业,至2016年5月6日共计买入50000股,其间除2016年4月11日卖出11500股外,未进行过其他卖出操作。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账户将其持有的全部宜宾纸业38500股卖出,且之后未再交易过宜宾纸业。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丁枢违法所得136683.58元,并处以136683.58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