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行情600359,诊股)”,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220.5万元。周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约220.5万元,并处以约220.5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所)在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兴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问:近期,市场对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混改公告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较为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理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联通的混改对于深化央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调整前,中国联通已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中国证监会经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同意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适用2017年2月17日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今后其他包括央企在内的国有企业混改涉及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事项的,证监会将一如既往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提请相关企业大股东等单位关注,混改方案凡是涉及资本市场事项的,均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现行监管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