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就 “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在A股上市相关规则推出时间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回应,创造积极的条件让更多的和创新经济企业在中国境内市场上市是证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证监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同时也深入研究借鉴了国外成熟市场的成熟经验,目前该项研究仍然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条件一旦成熟,证监会将积极地加以贯彻落实和推进此项工作。
今年我国将采取推动“互联网+”发展的新举措,如相关部门将完善境内上市制度,促进“互联网+”企业回归A股,同时为境内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创造更加有利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两会期间表示,中国存托凭证(CDR)很快推出,会选择一批新经济的企业,一些“独角兽”企业。阎庆民指出,CDR主要是解决两地的法律管辖不一样, 解决跨境监管等问题,有利于已经在海外上市和从海外退市的企业回归A股。
DR即“存托凭证”,是境外市场上一种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它是指境外主体在境内发行的、代表其境外股票等基础证券权益的有价证券。存托凭证通常涉及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投资者等多方主体。
业内人士表示,与其他证券品种相比,存托凭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基础证券发行人可以规避直接发行股票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实现股票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二是投资者能够获取新的投资品种和渠道,直接投资境外优质企业。三是境内市场能够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国际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据上交所介绍,存托凭证种类繁多,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存托凭证发行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参与型存托凭证和非参与型存托凭证,目前全球范围内参与型存托凭证已成为市场主流品种;按照发行流通的目标市场,可以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在全球存托凭证市场中,美国存托凭证所占比例最高,阿里、百度、京东等我国互联网巨头都选择通过存托凭证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2001年起,上交所即开始研究红筹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或CDR上市、战略企业发行上市相关问题,为优质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打下了坚实的方案设计、制度研究和技术实现等工作基础。尤其是2017年以来,上交所在此前十多年的扎实研究基础上,边服务边思考,通过走访调研、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掌握了优质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意愿、诉求和共性问题,上报了多份有关完善现有发行上市制度、支持大型创新企业上市的研究报告。报告提出的“补短板、强弱项、微调规则、简便操作”的思路以及相关工作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高度认可。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上交所已梳理形成了针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上市和交易等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