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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制度重大改革证监会改哪儿了?

加入日期:2018-3-30 23:55:2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30 23:55:27讯:

  3月30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证监会则根据《若干意见》的指导精神一同推出了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这其中,证监会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前,《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也是针对第二十六条,在原有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修改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首发办法》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 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 6 章, 共 58 条。

  对于这一修改,证监会表示:《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的原则,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对于此次修改,一位北京地区的投行人士表示:“首发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未盈利的企业一定要在创业板上市,也就是说未来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将接纳符合《若干意见》的未盈利企业。”

(原标题:IPO制度重大改革,证监会改哪儿了,到底咋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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