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31 0:39:14讯:
3月30日从证监会网站获悉,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6条。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修改为: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