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赵薇夫妇被证监会顶格处罚,让他们真正害怕的可能是巨额索赔以及……
证监会16日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
1、驳回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
2、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这个处罚决定,与此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一致。
关于处罚金额,夫妻二人加起来也就60万,如果算上龙薇传媒处罚金额,合计120万,以赵薇夫妇的身家,这120万的处罚的确是九牛一毛,但他们真正在意的是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以及可能面临的股民巨额索赔。
5年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董监高职位。此外,所投资的企业也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增等相关再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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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显示,赵薇目前担任5家企业法人,持有16家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就有9家,并在8家企业担任管理职务。
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5年内,赵薇持股的这些公司都不得直接参与跟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且她本人需立即停止履行上述8家公司的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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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永更多,他的公司有45家,商业角色有68个,处理起来将更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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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面临巨额索赔
“上月杭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行情600576,诊股)(原万家文化)、赵薇索赔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随着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加快后续案件起诉进度。”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祥源文化处以60万元罚金、对赵薇等个人处以30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处罚,充分表明其违法情节严重,监管部门严厉惩此类违法行为。
厉律师称,由于揭露日争议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
一、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可以先交资料,在律师审核后,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厉律师提醒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并不是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所有亏损的股民都可以获得赔偿,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索赔条件和赔付金额,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贸然起诉,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己的交易情况,选择合适时点,分批或暂缓起诉。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可以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分批或暂缓起诉,避免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诉讼风险。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证监会虽然对祥源文化、赵薇等人予以行政处罚,但罚款总额也仅仅二百余万元,且罚款需收归国库,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刘律师表示,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之前曾经审理过“杭萧钢构(行情600477,诊股)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等多起重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起诉的投资者绝大部分获得了赔偿,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在正式处罚出来之前,已有诸多受损投资者将祥源文化等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顾一下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议股权转让期间的股价走势:
祥源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祥源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祥源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份转让比例由原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祥源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祥源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祥源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祥源文化从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的成交金额,累计高达463亿,暴跌导致流通股股东蒸发的市值也高达数十亿,一旦启动索赔,金额将是天文数字。而这,才是赵薇夫妇等人不能承受之重。
证监会逐一回复申辩
根据处罚文件,五项违规事由如下: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赵薇、黄有龙、赵政、孔德永等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祥源文化也提出行政复议,希望免除上市公司遭受的处罚。针对他们的申辩,证监会又是如何应答的呢?
1 赵薇
第一,本人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
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监会: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2 黄有龙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监会:在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决策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了解两份回复公告所涉内容。
3 赵政
第一,《证券法》对收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于上市公司,对回复公告给予了充分审慎的审查。
第二,《告知书》认定龙薇传媒“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本人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并严审自身问题和不足,《告知书》拟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赵政受黄有龙指派,具体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
4 孔德永
第一,《告知书》未查证、说明和告知申辩人所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万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是龙薇传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通道,仅负有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公认的标准,在形式检查后“原汁原味”地代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由收购方负责,涉案违法事实与上市公司无关。
第三,万家文化已经由于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失,若再对其进行处罚,将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
证监会: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为龙薇传媒联系金融机构寻求融资服务,并将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杭州分行介绍给龙薇传媒,孔德永知晓中信银行内部审批方案,知晓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事项,且孔德永在万家文化项目微信群中,与相关各方详细讨论并策划回复所涉内容、文字表述等。因此,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的董事长,是对万家文化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正式处罚决定书的篇幅特别长,对认定事实和处罚理由做了详尽记载,足以让处罚对象心服口服,这对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人来说,也是很好的警示教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