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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及3高管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有关事项甚至隐瞒董事会

加入日期:2018-4-23 7:53:3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4-23 7:53:38讯:

  《号外财经》讯

  文\李万钧

  国民技术(300077)终于将迎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23日,国民技术公告称于4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拟对该公司及其3名高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号外财经》注意到,罗昭学为国民技术的董事长,筹划并主导本次公司的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相关文件;喻俊杰为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文件,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红晶时任国民技术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监管局在告知书中称,国民技术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经查,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之后,相关涉案当事方又签订了2分补充协议,但均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约定: 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 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 与《补充协议1》相同。

  选择性信息披露到底是什么目的?国民技术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 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号外财经》注意到,2份补充协议其实是为上市公司国民技术收益进行保障,不但没有进行关键信息的完整披露,而且2份协议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十分敏感。这样的协议不作披露,其实际情况更像是“抽屉协议”的做法。

  深圳监管局认定《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由于这2份补充协议的约定,国民技术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该公司 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

  2份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国民技术和3高管具有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此之后,深圳监管局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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