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5-4 18:26:49讯:
证监会5月4日下午宣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不但为海外创新公司回归A股打开路径,还兼顾了未来沪伦通下伦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CDR的安排。
第一财经记者从了解政策制定过程的人士处获悉,办法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考虑到征求意见之后还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最快将于6月份正式发布。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并申请开始试点。
“是否会为CDR在交易所设立单独板块、如何具体设立投资者门槛,都还在研究当中。”前述人士告诉记者,发行CDR肯定是有一套投资者保护的安排的,但是是否设置保证金的门槛,目前都还在研究当中。
CDR即将开门
国务院3月30日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5月4日,证监会发布《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配套规则也都在制定中。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该办法是对《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对实际标准进行了条文化、法律化。《CDR办法》兼顾了两类公司,一是海外创新企业回归A股,另一类是未来沪伦通下,伦交所上市企业在境内发行CDR。办法中提到两种CDR,有共性,也有不同。针对不同的地方,办法中会特别提到涉及互联互通的将做另行规定。
此次《办法》规定的是发行参与型CDR,即面向公众市场,可融资,可公开交易。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境内存托人,比照境内规则作出责任限定,境内规则有不一样的部分,后续会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据相关人士介绍,由于海外创新型企业多是搭建了VIE架构的红筹企业,上市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存在分离,所以在制定新规时,会将责任主体关联起来。
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发行规模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相关人士表示,监管层在考虑推出一个新品种时,对流动性是有考虑的,但是对于具体发行比例目前还在研究。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是简单的规定一个比例“一刀切”。目前这个环节的规定,是放在证监会的规则中,还是由交易所层面的规则来限定,也还在研究中。
三大标准选试点企业
《CDR办法》延续《若干意见》当中对试点企业的标准规定,申请试点企业尚需符合三大标准。
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条件。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已启动程序,修改相关部门规章。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若干意见》的要求。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