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6-13 4:59:48讯:
近期,证监会公布了驳回个人投资者朱某某申请的五项行政复议诉求。据统计,近两年以来,证监会已经11次驳回朱某某复议申请。
相关部门认为,朱某某复议申请多属于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应当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且仅应当为整个证券市场之秩序及所有投资者之共同利益而依法全面履行其监管职责,将有限行政资源真正用在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上。
一口气举报5家
上市公司的普通投资者
今年47岁的朱某某是江苏滨海县人。2016年5月,朱某某以普通投资者身份,举报了5家上市公司,称其招股说明书或年度报告存在造假或虚假披露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相关上市公司,并支付举报奖励。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地方证监局相继对朱某某的举报事项出具了书面答复函。
其中,广东证监局答复认为,朱某某采用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对奥某电器年报及招股说明书表示质疑,但其对相关基础数据会计处理原则、会计勾稽关系理解不完整、不全面,导致计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天津证监局答复认为,朱某某自行制作的《分析说明》计算方法不符合会计准则。即使按照朱某某自行设计的公式推算,也需要使用不属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范围的成本费用总账科目下的二级、三级甚至更为明晰的科目信息进行分析填列,而朱某某并不掌握这些信息。同时,天津证监局已通过现场检查、要求公司自查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等方式,分析认定瑞某生物不存在朱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已充分履责。
重庆证监局答复,针对朱某某反映的博某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自查、聘请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及结合披露信息、自查报告、核查说明进行审阅分析等方式,对朱某某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了书面回复。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朱某某反映的虚假记载事实,朱某某《分析说明》相关计算结果与公司披露数据存在差异,主要系未考虑博某股份实际情况、采用的具体会计政策等因素,未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计算所致。
安徽证监局答复,证监局成立专项检查小组,通过约谈上市公司及其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相关人员、要求其就朱某某反映事项进行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对相关凭证和资料的分析,就朱某某反映问题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了书面回复。未发现公司存在申请人所质疑的相关问题,申请人计算的相关数据与公司披露数据存在差异,主要系未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引用的部分数据有误所致。并就举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朱某某。
可以看出,各地方局核查结果普遍显示,朱某某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质疑,是其使用自行设计的公式导致计算结果出现的较大偏差,或未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实际情况造成。
不断复议、诉讼
朱某某为什么要举报这些上市公司?从公开信息来看,不排除与买卖相关股票受损有关。
以奥某电器为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显示,在向证监局举报该公司一年之后,2017年5月朱某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称自己因信赖审计报告投资该公司亏损了1.5万余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朱某某起诉并未出具“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维持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将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但他同时强调,但若任何证券投资者在无法定的、有效的、具有确定力的相关证据材料情况下,仅凭自行计算的结果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不一致,即可要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用详尽具体的数据、事实进行解释,这将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及证券市场的混乱,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公开信息,在向法院上诉的时间里,朱某某还以同类事项和复议诉讼理由,“模版式”地向地方证监局举报了多家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判决支持证监会
不受理此类复议申请
去年12月中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诉中国证监会的三宗与复议申请有关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判决认为,朱某某基于个别投资者的地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所保护的利益仅为“反射利益”,不构成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具有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证券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这也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功能之一。但证券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且仅应当是所有不特定证券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个别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冲突和纠纷,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朱某某提起的5个复议事项均作出驳回的决定。在前期法院判例的支持下,证监会复议认为,朱某某与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朱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提起行政复议而造成损失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