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9-7 13:42:17讯:
已起草《公司法》修正案,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决策程序,增加库存股制度
周四盘前,证监会通过官网表示,已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0月5日。对此,业内人士预计,随着回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未来将有更多公司回购,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
三方面修改回购制度
证监会表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对公司决策程序和回购股份处理作出了规定。
虽然实践中一些公司开展了股份回购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回购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证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
回购金额已超去年全年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回购潮汹涌。9月刚开始,又有东方通、斯莱克、顺网科技、东华能源、恺英网络、永吉股份等6家公司抛出了回购计划,其中东华能源拟回购金额不超过10.5亿元。
根据数据统计,今年沪深两市已经先后有478家公司合计完成了642笔回购,已回购金额达到了236.10亿元,回购股票数量33.25亿股。而去年全年共有382家公司实施回购,累计回购次数564次,累计回购规模91.96亿元,回购股票数量19.89亿股。
也就是说,今年A股的回购规模已超过了去年全年。其中,已回购金额排名前三的公司分别为美的集团、永辉超市、均胜电子,已回购金额均超过10亿元。
“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海外市场相比总金额并不算多,只是和历史相比有很大增长。”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指出,“A股公司回购的目的大多是维护股价,时机往往选择在股价暴跌或者股权质押有爆仓风险的时候。实际上,当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其价值或者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却有充足的现金流时,股份回购才是最佳选择。”
中信建投表示,根据股票回购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激励注销、实施股权激励、市值管理和盈利补偿四类。其中,以股权激励注销进行的股票回购最多。从股票回购目的分布来看,以市值管理、股权激励注销为股票回购目的的上市公司,其公布回购预案后股价表现明显好于以盈利补偿、实施股权激励等为回购目的的公司。从市场表现来看,股票回购可以改善资本结构、稳定公司股价,在市场普遍下行时,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振股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