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倪进原系中信建投(行情601066,诊股)证券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过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起的劳动合同,约定倪进的工作内容为前台业务,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北塔2203室。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关于对投行部航天通信(行情600677,诊股)项目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决定》,以2014年5月浙江证监局检查发现航天通信再融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信息披露不准确,并导致2013年度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偏差,以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程序不规范和违反内部规定对外资金拆借等内控缺陷原因,经调查倪进未能尽职履行保荐代表人人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督促义务为由,决定对倪进处以在投资银行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工资(不含各类津贴、费用)的处罚。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实际在倪进2015年5月的工资中扣除了32869.50元。倪进因个人原因向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书面提出辞职,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关于支付扣发工资32869.50元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从倪进被告知扣除工资的时间起算,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倪进不予认可,主张其该项请求应从离职之日开始起算,其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时效。
关于扣发工资32869.5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主张倪进在职期间因未能勤勉尽责受到浙江监管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处罚,其行为严重影响该公司的声誉并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根据该公司《合规问责制度》的规定,给予倪进扣发工资的处罚事实清楚、制度依据明确,并提交《合规问责制度》为证,该证据第九条显示:“公司应当根据问责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类:通报批评,诫勉警告,书面检查。(二)人力资本处罚类: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级减薪、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罚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倪进不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从未见过该制度,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其中亦未规定扣工资的处罚,且被监管谈话是因为公司内控机制有缺陷,而非其个人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时效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l日起施行,故关于扣发工资的时效问题,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之规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倪进的请求未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故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关于时效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主张根据《合规问责制度》对倪进进行罚款,但该制度中未规定该公司可以根据问责结果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另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倪进已对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扣发倪进2015年5月份工资32869.50元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公司要求不支付倪进2015年5月工资32869.5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
一、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倪进2015年5月工资32869.50元;
二、驳回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