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广州市穗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谢小万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州市穗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对谢小万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广州市穗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90%。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西藏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2.01%。
相关法规: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