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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深圳一营业部吃警示函信息技术人员开发客户

加入日期:2020-3-18 10:27:0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3-18 10:27:09讯:

  中国经济网3月1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财达证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信息技术人员开发客户并领取相应奖金等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天眼查显示,财达证券于2002年4月25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翟建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

  财达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8.35%。而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2.9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信息技术人员开发客户并领取相应奖金等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部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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