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李瑞金、李非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经查,李瑞金于2018年9月取得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股票简称“*ST梦舟(行情600255,诊股)”,600255.SH)实际控制权后,公开承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或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完成船山文化原增持计划中剩余需增持的股份数”,后续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开承诺。李非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的一致行动人,应同为增持承诺主体,亦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上述公开增持承诺。同时,上述承诺作出方未向上市公司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构成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瑞金、李非列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承诺作出方继续履行完成上述股份增持承诺。同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2020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3号)暨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和实际控制人冯青青、李非列、李瑞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违反相关承诺;(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冯青青、李非列、李瑞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冯青青、李非列、李瑞金3年之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7年3月21日,船山文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梦舟股份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集团”)所持9.889%的公司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恒鑫集团变更为船山文化,实际控制人由李非列变更为冯青青。2018年10月9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船山文化、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鹫投资”)、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千翔”)与李瑞金于2018年9月28日签署协议,由李瑞金对船山文化进行增资,并受让红鹫投资、鼎耀千翔持有的船山文化股权。交易完成后,李瑞金持有船山文化100%股份,并通过船山文化间接持有公司10%股份,加上通过一致行动人恒鑫集团持有的公司1.61%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11.61%,成为梦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另经查明,李瑞金与梦舟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李非列为母子关系。李非列与李瑞金分别为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尚集团”)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并通过飞尚集团对原公司控股股东恒鑫集团实现控制。恒鑫集团在向冯青青转让公司控制权后,仍持有公司1.61%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并为李瑞金的一致行动人。
天眼查资料显示,飞尚集团是一家在有色金属及矿山产业、钢铁产业、交通物流产业和煤炭能源产业从事长期投资,通过战略、文化及管理整合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并行的国际化大型投资控股集团。李非列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74%。李瑞金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7.3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7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3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3000万股。2000年11月22日鑫科材料3000万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7年8月,公司名称由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61%。
梦舟股份财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持有飞尚集团17.39%股权,飞尚集团直接持有芜湖飞尚90%的股权,间接持有10%股权,合计持股芜湖飞尚100%股权。李非列系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之子。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瑞金与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10月9日,梦舟股份披露了《梦舟股份关于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李瑞金与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签署了《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向船山文化认缴增资2亿元(占船山文化注册资本的 52.38%),并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2018 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船山文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瑞金。
李瑞金2018年9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承诺:承诺人承接冯青青不转让控制权承诺,在冯青青作出的承诺期间内,不减持其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此外,李瑞金、船山文化及恒鑫铜业承诺: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承诺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及机构方面完全分开,上市公司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承诺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人承接冯青青增持股份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船山文化解除债务危机后,将推动船山文化继续增公司股份,直至原承诺增持股份数全部完成增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瑞金、李非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李瑞金、李非列:
经查,李瑞金于2018年9月取得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公开承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或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完成船山文化原增持计划中剩余需增持的股份数”,后续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开承诺。李非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的一致行动人,应同为增持承诺主体,亦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上述公开增持承诺。同时,上述承诺作出方未向上市公司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构成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承诺作出方继续履行完成上述股份增持承诺。同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