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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新规出炉,券业迎来六重利好!四大调整放宽股东准入“门槛”,中小券商最受益

加入日期:2020-6-13 0:36:0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6-13 0:36:07讯:

  在新《证券法》、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证监会出台重磅政策,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力推券商行业与国际接轨。

  在《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施行将近一年之际,证监会修改了这项对券商发展影响深远的规则,降低证券公司股东门槛,放松券商行业监管,同时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被视为行业重大利好。

  新时代证券副总裁潘向东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券商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对券商行业至少带来了六重利好,有助于证券公司股权的进一步分散,增加证券公司股东数量,相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有助于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提高行业估值水平。

  降低证券公司股东要求

  去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至今,该规定施行尚不足一年。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证监会再度着手修改了这项规则,在进一步券商股权的情况下,对券商股东要求有所降低。

  6月1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四大修改:

  一是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四是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市场环境变化是规则修订的重要原因

  对于修订该规定的原因,证监会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为落实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九州证券合规总监陈美行向记者分析道,监管此时修改券商股权管理规定,或出于两点原因:

  一是由于《证券法》的修改,《股权管理规定》作相应的调整。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所以股权管理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是市场环境有所变化,在满足规范券商股权的情况下,适当降低了《股权管理规定》的一些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这些都有利于证券公司本身引入资本,保持活力。

  新时代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观点与之不谋而合,监管此时修改该规定可能有三点考虑,一是促进证券行业与国际接轨;二是激活市场活力,提升市场估值;三是通过简政放权,有助于券商行业良性循环。

  “目前国内券商杠杆水平较低,资本实力较弱,与国际头部券商整体差距较大,因此通过改革,有助于弥补差距,逐步与国际接轨。”潘向东表示。

  对券业至少带来六重利好,中小券商尤其收益

  潘向东认为,券商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对券商行业至少带来了六重利好:

  一是降低了证券公司股东门槛,有助于证券公司股权的进一步分散;

  二是将会增加证券公司股东数量,降低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

  三是对于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再要求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也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那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有助于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提高行业估值水平;

  四是放松了证券公司监管,有助于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五是证券公司海外上市不得签订对赌协议,有助于中小券商稳步发展;

  六是新规还明确了减少证券公司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等要求,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国际接轨的思路,有助于证券公司逐步补充资本,与国际投行公平竞争,通过发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监管既对券商行业创新发展进行了标准的放松,但也针对一些行业风险点进行规范,目前有些证券公司为了尽快实现海外上市,去签订对赌协议,其实风险挺大的。”潘向东对记者表示。

  陈美兴认为,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既让监管更有针对性和效率性,也适度降低门槛,便于小券商引入股东,引进资本,激发活力。整体来说,本次修订,对于小券商更为有利。

  潘向东持有同样观点,他认为,未来将有三种类型券商受益: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的券商通过吸引更多企业入股,未来估值提升速度较快;二是中小券商通过简政放权,创新的积极性较高,将会实现弯道超车;三是头部券商资本将会实现较大幅度补充,未来与海外券商才能具备竞争能力。

  在国际形势复杂、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当下,中小券商、民营券商确实遭遇更大的经营困境。此前就有中小券商高管向记者“诉苦”,其所在券商控股股东为民营企业,自比公司“我们的经营情况不好,股东对我们很难有更多的支持,但又欲罢不能,必须守着家里的剩女。”而今,监管恰逢其时地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对中小民营券商来说,或许能推动“剩女”找个好婆家,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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