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7-17 15:28:42讯:
证监会福建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18〕第9号),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鑫鼎盛期货”)呼和浩特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因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于2018年12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分别处以人民币20元整、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福建证监局指出,鑫鼎盛期货未按规定向福建证监局报告前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鑫鼎盛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建证监局表示,鑫鼎盛期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落实整改,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持续合规经营。福建证监局要求鑫鼎盛期货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天眼查显示,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4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8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创建于1997年12月,是国内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机构,系“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注册金最大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三)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四)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18〕第9号),你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因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于2018年12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分别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你公司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前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落实整改,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持续合规经营。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7月13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