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19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
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中山证券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7号),并对中山证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作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中山证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中山证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山证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深圳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中山证券的整改情况。
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三人送达了《事先告知书》。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林炳城等三人予以公开谴责。
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并兼办公室主任,石文燕作为董秘及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是对上述问题中的第2、3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黄元华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黄元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孙学斌、石文燕、黄元华三人送达了《事先告知书》。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认定孙学斌、石文燕、黄元华三人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孙学斌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免除黄元华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17亿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投资银行、零售业务、资产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等业务体系。中山证券下设全资私募子公司深圳锦弘和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行情000712,诊股)”,000712.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0.96%。
林炳城任中山证券董事长,胡映璐任中山证券董事,总经理,孙学斌、石文燕、黄元华此前为中山证券董事。
据证券时报报道,8月19日锦龙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这也是首个因涉嫌违反券商股权规定而被调查的券商控股股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达到鼓励员工守法经营的目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7号),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你公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炳城: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8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胡映璐: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9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袁玲: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0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学斌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孙学斌: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并兼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1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4516)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石文燕: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董秘及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40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110108XXXXXXXX0028)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黄元华:
经查,你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2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3033)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