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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加入日期:2020-8-26 11:00:1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8-26 11:00:14讯: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颜华先生、罗慧女士: 经查明,颜华先生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的行为。罗慧女士作为华昌达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644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颜华先生、罗慧女士:

  经查明,颜华先生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的行为。罗慧女士作为华昌达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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